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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春节期间市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发表时间:2017-01-24   来源:廊坊文明网

 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,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市政府决定2017年春节期间市区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,现通告如下:

  一、全面禁止燃放区域

  (一)以下区域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:

  1、北至北凤道;西至西昌路;南至南龙道;东至东安路合围区域内。

  2、北至北环道(云鹏道);西至和平路;南至爱民东道;东至东环路(创业路)合围区域内。

  (二)以下场所和地点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:

  1、党政机关办公区、医院、学校、公园、商场、影剧院、文物保护单位、大型文化体育场所、图书馆、档案馆、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,火车站、汽车站等单位场所及周围50米内;

  2、加油站、液化气站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、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;

  3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社、电信、邮政、金融单位、电力、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、楼道、屋顶、阳台;

  4、重要军事区域;

  5、高层建筑(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和超过24米高的其他民用建筑)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;

  6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,在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区域;

  7、林地等重点防火区;

  8、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。

  二、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

  (一)限制燃放区域:

  全面禁止燃放区域以外、廊坊大外环以内及廊坊开发区全面禁放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区域。大外环指北至北环道;西至西环路(廊涿线)、光明西道、西昌路、S273(廊霸线);南至南环道;东至东环路(创业路)。

  (二)可燃放时间:

  1、除夕、正月初一可以全天燃放;

  2、正月初五、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。

  市政府启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,限制燃放区域全面禁止燃放。

  三、销售及燃放品种

  允许销售及燃放品种为符合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-2013)标准且箱体外注明“个人燃放类”的C级、D级烟花爆竹,双响、摔炮、擦炮除外。

  四、销售地点与时间

  烟花爆竹销售点在市区全面禁放区域外布设。销售点统一悬挂经营许可证、营业执照等标识。销售日期为农历腊月二十五至农历正月十六。

  五、法律责任

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。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,凡经查实,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(举报电话:110)。

  廊坊市人民政府

  2017年1月18日

责任编辑:黎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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